(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