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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关于填表错误,公司提出由于失误,在答卷中误将台币作为美元计算,要求修正表中货币兑换的计算错误,并提供了有关证据。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主张。
  关于公司提出的其他调整主张,商务部经过审查并结合初裁后公司补交有关证据材料,终裁中予以确认。
  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LTD,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几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台湾的销售数量占同类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有关材料,对于初裁中未被采信的成本部分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有关原始凭证,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有两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有超过20%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的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另有一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全部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依据其销售给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在出口销售和地区内销售的环节费用的调整。
  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公司的倾销幅度。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由于被选取的型号中,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销售,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查,公司提供的表6-3中与6-4中的成本数据不一致,调查机关暂按表6-4中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初裁后,公司进一步提供了有关资料,说明该差异是由下脚料及包装费用的差异形成的,而下脚料的差异已经在管理费用中体现,因此,调查机关同意将下脚料的差异在表6-4中剔除。而对于包装费用形成的差异,由于在调整项目中已经同时扣除了这部分差异,因此不再作重复调整。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审查,公司将这三项费用区分部分项目后,按销售总额进行分摊。调查机关认为财务报表项下包括了销售折扣项目,但是这部分折扣并未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或成本费用项下,因此调查机关按扣除了销售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向被调查产品分摊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
  对于销售费用,公司按照所谓底片事业部自己归纳的销售费用。调查机关认为缺乏合理证据,调查机关将除运费和国际运费外的其它销售费用根据销售净额分摊到部门,再按部门的各生产量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关于运费和国际运费在构造成本时不计入,在调整项目中不再扣除运费项目。
  对于财务费用,公司将投资业务的损益包括在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内,调查机关认为投资业务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调查机关将只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项目作为应分摊给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
  对于构成结构价格的利润率,调查机关按公司提供的表6-5的数据。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进行了审查,公司自行或通过开曼关联贸易商及香港关联贸易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其中,少量出口交易是销售给公司关联客户自用的,对于这部分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其交易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相比是公允的,因此,调查机关将这部分交易计入计算出口价格的交易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由于选取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台湾地区没有销售,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所有其它型号的调整项目水平作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按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美元短期利率计算,而台湾地区内销售按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台币短期利率计算。调查机关采用台湾中央银行的平均台币短期利率计算出口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初裁中,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因此,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初裁后,公司继续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信,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对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台湾地区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TAIWA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几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台湾的销售数量占同类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该公司的成本费用中未包括地区内销售的直接费用,因此调查机关采用了销售净价进行了比较,结果一种型号产品有超过20%的地区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予以排除,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的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另有几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内全部是低于成本销售的,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几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因为价格原因不属于正常贸易途径,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内的非关联商或是直接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依据其销售给非关联商的价格或直接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在出口销售和台湾地区销售的环节费用的调整。
  台湾地区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大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台湾地区内销售数量符合确定正常价值的标准。对于销售数量不足以确定正常价值的型号,调查机关采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调查机关采用最佳信息获得的台湾地区钢铁行业的平均利润作为该公司的合理利润。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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