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成本部分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按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的全部产品的销售总额的比率确定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在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时,因与被调查产品没有直接关系,调查机关将其中的股息收入、有价证券评估收入、其他收入、证券市场安定利益和租赁收入等排除在财务费用之外。
在审查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还根据答卷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该公司韩国国内销售的包装费用。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正常价值的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及所发生的原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相关,调查机关暂不予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此外,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初步调整了报关代理费项目。调查机关发现现代钢铁公司在调查期内与贸易公司HYUNDAI CORPORATION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决定采取现有最佳信息确定HYUNDAI CORPORATION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出口价格的认定。
乌克兰公司
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A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JSC))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采用和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初裁后公司未就此提供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做法及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证据声称,其与出口交易客户--英国米兰公司为关联公司,要求采用英国米兰公司转售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英国米兰公司曾向调查机关登记报名应诉,后又主动撤回。而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的提交答卷中没有报告英国米兰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且公司全部通过英国米兰公司出口,其在提交答卷时应当知道英国米兰公司为关联公司。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如实报告关联情况,因此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没有就其调整主张作进一步的评论,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调查结论。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计。
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YICH IRON & STEEL WORKS,MARIUPOL)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公司没有补充提交评论和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通过审查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对其运费调整主张补充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公司并未对其调整主张提出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所作的决定。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算。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OJSC ISPAT KARMET)
1、正常价值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提出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利用该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通过结构价格最终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由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莱克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负责对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莱克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在排除莱克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在此基础上计算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取得的信息,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增加了佣金项目的调整,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工厂--出口港(含海关检查费)、国际运输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和CIF价格,同时取消了初裁时调整的数量折扣和报关代理费。
台湾地区
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台湾地区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初裁后公司补充了有关证据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接受公司的提供的成本资料。
关于低于成本测试,由于公司发生折扣或折让等费用,该费用在财务报告单独列为一项,并不包括在管理费用等项目中,即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包括这部分。因此,在作低成本测试时,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扣除数量折扣或折让后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低成本测试。
公司大部分同类产品的地区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地区内交易,采用其余地区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有的出口销售计算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数量折扣和退款及赔款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了调查期内的每月或发生折扣的客户的核定售价、折扣申请复印件,以及每个客户每月收款明细、折扣明细、折让证明等。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对于地区内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整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出口结汇证实书上的押息金额来计算信用费用,对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押息金额满足信用费用的条件,予以接受该项主张,不再计提信用费用。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后,公司宣称,从台湾地区原料供应商采购的原料如果用于外销出口,则可以享受加工出口退税。原料供应商可以以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的名义开立证明单,向公司退回原料价格,价格按照公司间商定价格计算。并补充提交了向原料供应商的核退明细表、折让证明单、公司收款的交款通知书、入帐的转帐传票。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所谓出口退税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所谓的退税主张不是向海关提出,而是与原材料供应商商定,同时公司与原料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确定的退税单价也缺乏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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