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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初裁后,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三个标准的详细说明,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核查,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按公司提出型号划分方法进行产品分类,并以此进行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
  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成本资料准确,并接受公司的资料,并决定采用公司整体的利润率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利润率。
  2、出口价格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口型号对应的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水平作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对于CIF价格,公司部分型号的出口销售没有提供CIF价格,调查机关依法进行了估计。
  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Magnitgorsk Iron and Steel Works”)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国内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的捐赠交易不能反映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捐赠交易。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的所有出口交易。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在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没有报告国内销售数量折扣和包装费,调查机关依法进行了补充调整。
  对于其它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证据可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出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代理费、海关手续等有相关证据支持,予以支持。
  韩国公司
  韩国株式会社POSCO(POSCO)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POSCO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不作排除处理。
  初裁后,POSCO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认为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的原料比例很低,对成本影响小,并提供了自关联方及非关联方采购情况。对此,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重点核查了其从关联与非关联公司采购原料的交易后,认定其从关联公司采购原料的交易基本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因POSCO的人工成本显著偏低,而没有接受公司的资料。对此,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重点核查了公司的成本,认定公司答卷中报告每个具体型号产品的实际成本受预先设定的标准成本的影响。比如,在成本表中报告单位包装费用较调整项目下的包装费用要低,原因是公司对包装费用采用的分摊方法导致包装费用较低的产品由于分摊的基数大,而分配了较多的包装成本,而实际包装费用高的冷轧板卷产品,则由于分配的基数小,而导致包装成本较低。因此公司的成本分摊方法对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造成了扭曲,并且调查机关有证据认为公司采用的成本分摊方法不能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真实成本状况。为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调查期内单月最高生产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
  在初裁评论中,公司主张有价证券评估损失、有价证券处分收益、有价证券评估收益与经营活动有关。对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损益与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排除这些项目。
  关于其它损失和其它收益,初裁后,调查机关根据核查,认定其它损失和其它收益与被调查产品成本有关,在认定成本时包括了这些项目。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的成本,并据此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有型号为PCE1TTB CQ和PCE1TTC CQ的产品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用排除低于成本的交易后的国内销售来确定型号为PCE1TTB CQ和PCE1TTC CQ产品的正常价值,并采用其它型号的所有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POSCO的出口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为其通过关联韩国贸易商(POSTEEL)和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到中国大陆关联和非关联客户,对于POA再转售给中国大陆关联最终用户的情况基本符合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公司报告的所有出口销售交易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售前仓储费,商务部在核查中发现,公司的销售是按订单进行的,公司记录销售收入的时间是在出厂日,而不是从仓库发出的日期。公司报告的仓储费实际上是在销售以后发生的;同时,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部分交易中报告了售前仓储费,但是却有证据表明该交易并未没有经过所谓售前仓库。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的售前仓储费调整的主张。
  关于内陆运费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声称是按一段时间向运输公司支付的运输费总额来平均计算运输费用,这一段时间甚至包括上年的期间在内,而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完全可以逐笔确定实际的运输费用,公司采用的计算运输费用的方法扭曲了每笔交易实际运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按提交了证明材料的交易中的运输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核查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上半年的货款收回时间可以在记录中明确;而公司下半年的订单系统明确记录了每笔交易的收回货款的时间。同时,调查机关所抽查所有交易都能具体确定收回货款的日期,实际收回货款的日期与之相符或是可以根据新的条款确定。对此,调查机关不接受公司无法确定收回货款日期的主张,决定按所抽查交易的平均信用期来确定公司的信用期。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信用费用,公司在评论中提出按香港关联贸易商(POA)实际承担的短期利率计算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其不因出口或国内销售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调查机关最终采用与国内销售信用费用一样的短期利率计算POA到中国大陆客户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认为POSCO公司的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中承担了出口代理企业的职能,虽然帐面上并未发生佣金的支付,但实际上其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价格安排得到了补偿,因此应当从出口价格中扣除相当于佣金的金额。调查机关对于这部分交易根据通常出口代理商的佣金水平从出口价格中扣除了相应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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