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初裁后书面评论意见
在初裁决定公告规定的20天评论期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韩国株式会社POSCO和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的书面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继续进行实地核查
2003年7月,调查机关对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发放和收回马口铁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3年6月,调查机关发放了马口铁生产企业调查问卷,通过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收集了中国大陆马口铁生产企业在调查期内进口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的数量和金额等数据。
(4)召开了部分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会
2003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初裁后提交书面评论意见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的有关产业损害内容的意见陈述会,公开听取了参会各方的意见陈述,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其中文名称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英文名称为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被调查产品品种包括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
被调查产品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其化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
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石、白云石、石灰石等。被调查产品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平整、精整、包装等。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被调查产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本案立案后,有关应诉企业和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就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提出了异议。经过调查,调查机关于2002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确认此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特性、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工序流程、制造过程、产品用途等方面后,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与中国大陆生产的冷轧板卷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申请企业在调查期内加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主要部分,申请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俄罗斯公司:
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情况。初步认定,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俄罗斯国内的销售总量及每个具体型号的销售与出口中国大陆的总量及相应的同型号产品出口相比较,符合正常价值比较的数量要求。在俄国内销售中,有十四笔交易未在调查期内收回货款,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俄国内销售之外,采用剩余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时,调查机关初步按照与对中国大陆出口时相同的利率调整了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对于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进行的贸易环节调整和国内运费的增值税的调整,由于未获得充足证据,调查机关暂不予支持。
初裁后,因公司建议不对其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正常价值的认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出口部分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具有可比性,可被认为确定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一部分。调查机关根据交货地的不同,初步调整了内陆运输的有关费用。
初裁后,因公司建议不对其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出口价格的认定。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前后表格不一及型号描述不清,调查机关采用最佳可获得资料对其进行了计算倾销幅度。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表格及型号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在公司的销售系统中,采用了产品类型、产品型号和产品质量及市场等参数进行检索,所获取的数据与公司提交的表格相符。
由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表格上的不一致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被调查产品范围变更而更改所有表格及表格间不同统计标准和不同统计口径造成的,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交的表格数据是可信的,并决定采用依据重新确认的调查范围和同一统计标准提交的表格数据。
在初裁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既采用前苏联国家标准,同时又按照产品型号、名称的不同以及公司内部实施的产品会计代码的不同对产品分别予以了分类,但答卷中并没有对三个不同标准进行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调查机关难以理解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