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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初裁公告,初裁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工业总会”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3、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产业损害的初步调查
  1、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30天应诉期内,共有15户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国外(地区)出口商、3户中国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利害关系方符合应诉登记条件,接受了其应诉登记。
  3、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初裁前的调查活动
  (1)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2)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和接待来访
  调查机关接受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有关产业损害内容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待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来访,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就本案发布初裁公告,确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五)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产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 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6月24日--7月18日赴哈萨克斯坦、阿联酋、俄罗斯和韩国对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进行了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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