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5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被调查产品
中文名称: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
英文名称:COLD ROLLED STEEL PRODUCTS
产品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
品种:冷轧钢板(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冷轧钢卷(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HEET IN COIL、冷轧钢带(英文名称COLD-ROLLED STEEL STRIP)。
物理化学特性:属低碳或超低碳钢,或碳素钢,或微合金钢制造的无涂、镀层的冷轧钢铁产品,产品厚度不大于4毫米,不管产品的宽度在600毫米以上或以下;其化学成分波动小,力学性能稳定,尺寸精度高,表面质量好。
原材料:主要包括铁矿石、焦碳、废钢、各种铁合金、蛇纹石、白云石、石灰石等。
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炼钢、连铸或模铸、热轧、化学(酸洗)或机械除磷、冷轧、平整、精整、包装等。
产品用途:根据不同的化学和热处理状态,可用于制造汽车结构件、机械建筑结构件、各种连接件、电梯、自行车、家用电器等,并作为电镀、热镀等钢材的原料。
三、对各公司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俄罗斯
1.俄罗斯Severstal股份公司(JSC Severstal):9%
2.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7%
3.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Magnitgorsk Iron and Steel Works”):18%
4.其它俄罗斯公司:29%
(二)韩国
1.韩国株式会社POSCO(POSCO):0%
2.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UNION STEEL MFG.CO., LTD):3%
3.韩国东部制钢株式会社(DONGBU STEEL):14%
4.韩国现代HYSCO株式会社(HYUNDAI HYSCO):12%
5.其它韩国公司:40%
(三)乌克兰
1.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JSC)):49%
2.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YICH IRON & STEEL WORKS, MARIUPOL):9%
3.其它乌克兰公司:49%
(四)哈萨克斯坦
1.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OJSC Ispat Karmet):14%
2.其它哈萨克斯坦公司:48%
(五)台湾地区
1.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14%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 LTD,TAIWAN):6%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6%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TAIWAN ):7%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8%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4%
7.其它台湾公司:55%
四、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9月23日起的5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视情另行公告。
五、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六、期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反倾销措施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
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