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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2003年度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国烟科监[2003]68号 2003年9月17日)

  第一条 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当年度卷烟厂购进或采购过程中销售方已经备货的烟叶;打叶复烤企业购进或委托加工的烟叶,也在检查之列。
  第二条 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检查的受检等级系指卷烟生产企业已验收确认的等级。当产地发货的等级与卷烟生产企业验收等级不符时,应以验收确认的等级为准。如该批烟叶系降级或部分降级处理,受检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处理结果证明。
  第三条 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检查中,各级烟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和质检站有权要求辖区内有关企业提供该批次的烟叶产地、调拨合同、等级、数量、供货单位、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卷烟生产企业验收结果(验收等级调整时应有处理结果证明)、入库情况(包括仓库的名称和具体地点)等相关信息,有关卷烟生产企业和打叶复烤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在检查小组到达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受检单位无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特别是不及时出具自检结果文字材料的),视为拒检。国家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在复烤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的烟叶实施检查时,该复烤加工企业及货主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检查。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购货或供货单位派人到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说明有关情况,若有关人员无特殊原因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视为放弃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检查小组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现场随机确定抽样等级。原则上,在某一个检查点对每个企业的抽样数量不超过20个。抽样的基本原则如下:
  1、根据烟叶的收购和调拨情况,将批量较大的烟叶作为抽检重点;
  2、以省外调入的烟叶为主,但也需对省内调拨的烟叶进行抽查,以便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
  3、现场检验以“把”为计量单位。抽样要遵循具有代表性和检验操作可行性的原则执行。单批烟叶数量1000件以内的,随机抽取5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单批烟叶数量在1001-3000件的,随机抽取10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单批烟叶数量超过3000件的,检查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一般不超过20件(每件随机抽取10把);若检查组确认有必要,也可适当增加某一等级烟叶的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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