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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通知
 ([2003]质检锅便字第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操作人员证》)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并在内容上做了部分修改。从即日起,新发证必须使用《作业人员证》。原《操作人员证》在有效期之内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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