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职责以及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权限划分等问题的答复
(质检锅函[2003]60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省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请示》(十质技监字[2003]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是实施包括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许可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实施包括强制检验、现场执法检查、事故处理、监察人员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检查活动。其中,关于现场执法检查的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上级安排和本地工作实际的需要,自行决定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是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条例》第
五十条第二款),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不间断地跟踪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条例》第
九条第二款)。
按照
《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有违反
《条例》擅自安装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安装监检、人员资格考核等安全监察活动中,发现使用单位有违反
《条例》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而不依照
《条例》的规定处理的,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
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