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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
 《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
 (2003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净值表现编制与披露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有关基金净值表现时,应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或披露,并保证净值表现编制所采用的数据准确、连贯和完整。
  第三条 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进行估值。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
  (二)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配股和增发新股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股利收入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条 在编制和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算期基金净值变动数包括本期基金净收益、期末投资未实现利得变动数、本期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净值变动数,开放式基金计算期净值变动数还应包括本期因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二)计算期基金净收益应当在基金本期收入的基础上扣除本期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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