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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
 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8月25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第三条 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考试《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报名参加二级口译考试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口译实务》科目相应类别的考试。
  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听译笔答方式进行;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以及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均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别口译、笔译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二级《口译实务》科目“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级《口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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