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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85号——关于防止美国猴痘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85号)


  据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报告,2003年6月初,美国因草原犬鼠(PRAIRIE DOG)等野生啮齿动物传染引发人的猴痘(MONKEY POX)疫情。为防止猴痘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从美国和非洲进口草原犬鼠、冈比亚大鼠、松鼠等啮齿动物、野兔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美国和非洲的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美国和非洲的实验鼠等饲养啮齿动物以及猴等灵长类动物、家兔及其产品,须经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进行猴痘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运抵我国口岸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猴痘检疫,发现阳性的动物或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规定,禁止来自美国和非洲的旅客携带野生和饲养的啮齿动物、灵长类动物、家兔和野兔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和非洲的野生和饲养的啮齿动物、灵长类动物、家兔和野兔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和非洲的野生和饲养的啮齿动物、灵长类动物、家兔和野兔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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