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通知
(2003年7月8日 国质检动函[2003]52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3年6月23日,我局和印度农业部签署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英文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印度芒果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IMOA)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印度输华芒果必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IMOA须严格按照此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芒果进行检疫和管理,保证输华芒果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芒果要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上述植物检疫证书的出具应该与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有关概念、标准和指南相一致。
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要有如下附加声明:
“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符合中国和印度2003年6月23日签署的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的要求”。
第三条 输华芒果的生产必须符合印度官方芒果证书体系项目的要求,并且不带附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IMOA将符合国际植保公约组织有关要求,并及时向AQSIQ提供印度芒果不带有害生物的法规和官方文件,供AQSIQ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