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
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