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汇指定
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3年8月12日 汇发[2003]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今年初人民银行全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为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准确分析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效应,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防范涉外金融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此次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范围为外汇指定银行(注:含外资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2003年1月至6月发生的全部收汇、结汇业务。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由银行自查和外汇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外汇指定银行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自查和抽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各分局按属地原则组织进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布置全系统开展自查。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辖内的外资银行,并召集外资银行就检查事宜举行情况通报会,要求其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
三、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收汇业务要注意检查:收汇来源及国际收支申报是否准确;有无频繁、异常、大额收汇;收汇转入外汇账户及境内划转过程中是否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出口收汇中有无资本项目下及非贸易项下资金混入。
结汇业务要注意检查:结汇资金来源;资本项下资金结汇、保税区企业结汇、异地企业结汇、驻华机构结汇和非居民结汇情况;银行自身结汇情况;是否存在为不应办理结汇的资金办理结汇、未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结汇、结汇后未按要求向外汇局报备、结汇单证不齐等情况;结售汇报表填报是否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