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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和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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