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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年  月  日

                 遵照事项

  本件专用于药品研究用样品、捐赠药品等品种的进口批准。申请单位应当在本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批准的进口数量一次进口完毕;本件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2.报验单位应当持本件原件及本件“备注”规定的资料,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本件指定的负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通关报验手续。
  3.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核对、记录到货品种实际数量后,应当在报验单位持有的本件原件的规定位置加盖“注销”专用章予以注销。
  4.本件规定免检的品种,可予免检放行。
  5.本件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6.本件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

                ×××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报告书编号:                 共  页,第  页

┌───────┬──────────────────┬──────┬───────┐
│ 检品中文名称│                  │ 检品编号 │       │
├───────┼──────────────────┴──────┴───────┤
│检品英文名称 │                                 │
├───────┼──────────────────┬──────┬───────┤
│生产单位/产地│                  │ 批  号 │       │
├───────┼──────────────────┼──────┼───────┤
│报验单位   │                  │ 规  格 │       │
├───────┼──────────────────┼──────┼───────┤
│注册证号   │                  │ 剂型/型号│       │
├───────┼──────────────────┼──────┼───────┤
│批件号    │                  │ 包装规格 │       │
├───────┼──────────────────┼──────┼───────┤
│合同号    │                  │ 检验目的 │       │
├───────┼──────────────────┼──────┼───────┤
│收样日期   │                  │ 有效期至 │       │
├───────┼──────────────────┼──────┼───────┤
│抽样数量   │                  │ 报验数量 │       │
├───────┼──────────────────┴──────┴───────┤
│检验依据   │                                 │
├───────┴─────────────────────────────────┤
│检验项目           标准规格       检验结果            │
│                                         │
│                                         │
│                                         │
├─────────────────────────────────────────┤
│备注:                                      │
│                                         │
│                                         │
├───────┬─────────────────────────────────┤
│检验结论   │                                 │
├───────┼──────────────────┬──────┬───────┤
│技术负责人  │                  │ 签发日期 │       │
└───────┴──────────────────┴──────┴───────┘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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