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遵照事项
本件专用于药品研究用样品、捐赠药品等品种的进口批准。申请单位应当在本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批准的进口数量一次进口完毕;本件不得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2.报验单位应当持本件原件及本件“备注”规定的资料,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本件指定的负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通关报验手续。
3.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核对、记录到货品种实际数量后,应当在报验单位持有的本件原件的规定位置加盖“注销”专用章予以注销。
4.本件规定免检的品种,可予免检放行。
5.本件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6.本件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
×××药品检验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报告书编号: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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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品中文名称│ │ 检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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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品英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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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产地│ │ 批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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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单位 │ │ 规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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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 │ │ 剂型/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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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件号 │ │ 包装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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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 检验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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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样日期 │ │ 有效期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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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 报验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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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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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标准规格 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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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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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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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签发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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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