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公布《30项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公布《30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7日)


  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工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一)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二)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十三)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