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到达中国口岸的食用甲鱼,如果无有效的动物卫生证书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中方可派出动物检疫官员到输出甲鱼的养殖场、检验实验室和检疫场所,配合泰方官方检疫官进行输出食用甲鱼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养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泰方注册并报中方备案的养殖场,其卫生状况及养殖管理处于泰方官方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养殖场位于霍乱非疫区。泰国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养殖场进行至少一次霍乱弧菌0-1和0-139株的抽样监测,每次抽取10个样品,其中水样5个、甲鱼样本5个。
(三)在甲鱼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激素。
(四)养殖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水生动物疾病名单上的水生动物疾病。
(五)甲鱼适合人类食用,其药物残留、重金属含量等不得超过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标准。中国的标准应符合《食品法典》(CODEX)的标准。
第五条 泰方在对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和甲鱼出口前检疫中发现致病性霍乱弧菌(0-1株和0-139株)、沙门氏菌和OIE所列的其他应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时,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暂停该养殖场食用甲鱼向中国出口,并将有关情况在72小时内通报给中方。
第六条 甲鱼输出前七天内,由泰方认可的实验室对下列疫病进行检验,结果为阴性:
(一)霍乱弧菌(0-1株和0-139株),取自小肠内容物、肛门拭子和养殖场水中的样品预增菌后接种选择培养基,用标准生化试验(如API标准)和血清学试验进行鉴定。
(二)沙门氏菌,取自小肠内容物、肛门拭子和养殖场水中的样品预增菌后接种选择培养基,用标准生化试验(如API标准)进行鉴定。
第七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出口前须使用泰方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并在驱虫后用清洁水冲洗干净。
第八条 装箱前,经泰方官方检疫官对输出的甲鱼做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第九条 输往中国的食用甲鱼应使用新包装箱装运。每只包装箱内食用甲鱼的净重量为10±1公斤。包装箱外表须有泰方的检疫标志、养殖场的注册编号和养殖场名称。
第十条 食用甲鱼抵达中国口岸时,中方依照本议定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甲鱼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