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0.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 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3.0.7 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0.1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