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
建筑法》、《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各地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今后的工作建议。
附件: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