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该案初裁决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方代理人以及被诉国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和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2003年3月6日、3月17日和5月6日,申请方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被诉方评论的抗辩意见、国内产业损害的进一步申诉意见及相关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情况,继续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2003年3月中旬至4月初,调查机关赴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进行了终裁前的实地核查,并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初步裁定后继续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意见、抗辩意见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
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
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简称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
化学分子式:C8H4O3。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熔点130.8℃,沸点284.5℃,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根据对各应诉公司答卷的调查以及实地核查,对各公司的正常价
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在初步裁定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关于财务费用分摊的说明,核查小组对说明中的数据及经审计的报表进行了核实,在终裁中接受经会计师行审计的银行借款在高合化学和原高合公司之间的数据分摊,然后根据借款金额占总借款的比例来确认高合化学应分摊的借款利息。
重新计算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高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采用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调查机关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税额,来重新确认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退税金额。
在核查过程中,该公司根据我部的要求,对表3-4、表4-2、表6-3等的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核数据后,认为这些调整只涉及项目调整,并不改变其数据和计算结果,因此决定予以接受。
2、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Ltd.)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的邻苯二甲酸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在核查过程,该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对表6-3、表6-6、表6-7、表6-8中的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审核数据后,认为这些调整只涉及项目调整,并不改变其数据和计算结果,因此决定予以接受。对于该公司财务费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调查机关决定予以剔除。核查后接受该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比例的说明。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高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采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