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
2002年8月1日至2日,原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按照规定的调查程序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2年4月11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和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答卷申请,原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发放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韩国和印度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和日本应诉企业没有返回调查问卷答卷。
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本案调查组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邻苯二甲酸酐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申请人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1月7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发布初步裁定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调查结果,原外经贸部在初步裁定公告中,决定自2003年1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国内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依法予以考虑。
(2)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4月15日至4月22日赴韩国东洋制铁株式会社、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高合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的出口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及原材料采购30笔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关于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公司的情况。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即2002年3月25日之前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应诉申请书,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答卷,因此在初步裁定里原外经贸部对其适用其他印度公司33%的倾销幅度。初步裁定后,该公司向原外经贸部递交申请并于2003年1月21日拜会了原外经贸部,提出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小,且已经应诉,适用33%的倾销幅度是不适当的。该公司并于2003年2月21日向原外经贸部递交了出口方面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调查机关经过研究后认为,尽管印度Thirumlai Chemicals公司已经应诉,并在初步裁定后递交了部分材料,但由于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递交答卷,调查机关未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其是否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多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