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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附表二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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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名称   │           │受让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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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证券帐户号│           │受让人证券帐户号 │           ┃
┠────────┼───────────┼─────────┼───────────┨
┃出让人联系地址 │           │受让人联系地址  │           ┃
┠────────┼───────────┼─────────┼───────────┨
┃出让人联系电话 │           │受让人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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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名称(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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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数量(面值)      │(大写) 亿 千 佰 拾  万元           ┃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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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额          │(大写):                      ┃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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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声明         │本出让人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备┃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供了有关的资 ┃
┃              │料,并提示了受让债券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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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声明         │本受让人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
┃              │力,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获得与本次受┃
┃              │让债券有关的资料和风险提示,自愿受让债券并承担投资风 ┃
┃              │险;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
┠──────────────┼───────────────────────────┨
┃证券公司声明        │本证券公司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了核实,确认其具┃
┃              │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已向其提示了受让债券┃
┃              │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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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盖章       │受让人盖章       │证券公司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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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采取非直接协让方式的,可视情况免于填列有关栏目。

附件5: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
  第四条 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协议;
  (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
  (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
  (四)信用评级报告;
  (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
  (六)跟踪评级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
  第九条 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
  (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
  (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
  第十二条 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
  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第十三条 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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