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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对投资本期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后至债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显要位置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需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与投资本期债券相关的重要信息,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有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应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封面至少应标有“×××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下列内容:
  (一)债券名称;
  (二)发行总额及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和付息日期;
  (五)发行价格;
  (六)购回或提前偿付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担保;
  (九)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十)主承销商;
  (十一)债权代理人;
  (十二)发行人债券事务代表;
  (十三)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下列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监督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的有关行为。”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览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在概览中简介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主要用途等。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债券名称;
  (二)发行总额及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付息方式和付息日期;
  (五)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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