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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1-2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公开发行公告
  第二部分 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推荐函”(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附录 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授权及申请文件
  4-1 监管意见函
  4-2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
  附录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本次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的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附录二 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3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函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5-2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4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发行条款、发行方案
  6-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6-2 发行方案
  第七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7-1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7-2 已订立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要合同
  7-3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4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债权代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及其所在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附件二         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方案
  1-1 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附录一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不超过三个月)
  附录二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附录三 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
  附录四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附录五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附录六 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附录七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附录八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1-2 定向发行方案
  第二章 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主承销商出具的“×××公司申请定向发行债券的推荐函”(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附录 主承销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 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发行授权及申请文件
  4-1 监管意见函
  4-2 发行人出具的“×××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申请报告”
  附录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本次发行及有关重要条款的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附录二 在申报时和批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3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函
  4-4 拟认购人关于认购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转让及同意不必提供担保、信用评级及聘请债权代理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五章 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5-2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5-3 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5-4 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6-1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6-2 订立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重要合同
  6-3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4 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债权代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及其所在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附件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条款
  第六节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第七节 担保
  第八节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节 债权代理人
  第十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二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五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业务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批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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