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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4.《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
  5.《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报送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发行债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见附件一)。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申请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 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 发行申报是发行审批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书面回复函。有关中介机构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债券事务代表,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六条 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名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报送对前述未确定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报送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应参照本准则执行。具体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二:定向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一:       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附录一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截止日距申报日不超过三个月)
  附录二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附录三 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
  附录四 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附录五 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附录六 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及相关文件。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附录七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附录八 发行人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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