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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二章 债券上市公告书的内容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的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上市公告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年××月××日刊载于××(报刊)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投资者若对上市公告书和本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出具补充意见或作出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发行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发行的简况:债券名称、发行总额、票面金额、期限、利率、付息方式和日期、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最大10名债券持有人名称及持有量、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债权代理人。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承销情况,包括:社会公众认购债券后,由承销商包销债券的数量;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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