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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
 -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 2003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债券上市公告书的内容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发行情况
  第三节 募集说明书的重要内容
  第四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债券上市前,应按本准则编制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 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应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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