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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览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在概览中简介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主要用途等。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债券名称;
  (二)发行总额及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付息方式和付息日期;
  (五)发行价格;
  (六)债权代理人;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担保人或担保物;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期;
  (十)承销方式;
  (十一)其他重要条款;
  (十二)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评级费用、审计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后债券上市或转让方式的有关安排。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说明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债权代理人;
  (六)资信评级机构;
  (七)担保人;
  (八)收款银行;
  (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债券有关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二)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3]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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