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办好一份党报和一份党刊,政府办好一份免费赠阅的政府公报。个别省、自治区党委没有办党刊的,可将党委有关部门所办刊物合并为一份党刊。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或有实力的报刊社。对质量低劣、主要靠摊派发行的报刊予以停办,对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报刊进行合并,个别确因指导工作需要保留的报刊,可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对一些导向好、影响大、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实行管办分离,在人员上不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财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发行上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和报刊社都必须加强对报刊导向的监管。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
3.市(地、州、盟)除保留一份党报外,其他党政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确因指导工作需,要保留的,可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县(市、旗)和城市区不再办报刊,已办的要停办。对个别影响大、有一定规模的县市报,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党政部门报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深化改革、治散治滥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监管力度,狠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对继续搞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的报刊,坚决进行查处。
1.所有党政部门均不得通过发文件、下指标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报刊。不得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报刊。党政部门不得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更不得把报刊的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党政部门公务员不得与报刊社工作人员混岗;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所有报刊都要实行编辑业务与经营活动相分离,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报刊,不得搞有偿新闻扩大发行。党报党刊要带头规范经营行为,所办子报、子刊、地方版、形象版等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搞变相摊派。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行。报刊社要加强对采编人员和记者站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区分欠发达、中等、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标准,并由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