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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
  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销售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所募集的资金,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负有监督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托管与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
  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申请债券上市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遵守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债券申请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二)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上市债券到期前一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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