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 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未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27.“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福利费的期末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2.“国际票证结算”项目和“国内票证结算”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待结算的国际、国内运输票证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国际票证结算”和“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3.“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本项目仅有航空公司填列,根据“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包括未交旅游发展基金、未交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6.“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3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1.“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流动负债部分的“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43.“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实收资本(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仍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会企02表)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月度、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主营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根据“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科目填列。
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航空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计算的本年度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含应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为扣除应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主营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根据“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和“机场服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0.“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3.“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企02表附表1)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本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3.“其他转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4.“应拨调节费”项目,反映实行亏损包干补贴的企业根据规定当年应得到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的经营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应收调节费”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6.“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提取储备基金”项目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8.“利润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9.“补充流动资本”项目,反映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转配业务利润等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资金。
11.“应交调节费”项目,反映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上交的调配使用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应交调节费”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1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4.“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6.“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民航企01表)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