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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1.运输收入;
  2.通用航空收入;
  3.机场服务收入;
  4.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
  5.代理退票手续费收入(含变更、误机);
  6.其他收入。
  (二)航空公司应按照国内、国际、香港、澳门航线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邮件、专机、包机、逾重行李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入。按照业务类型(航空摄影、石油勘探、林业飞行、农业飞行、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海洋监测等)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通用航空收入。
  (三)机场应按照所提供服务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飞机起降: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执行旅客、货物运输、通用航空、训练、熟练及试飞飞行提供起降服务。
  2.航路保障: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高空空中交通管理、通讯、气象、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
  3.进近指挥: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器提供机场塔台及机场进近区域空中交通管理、通讯、气象、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
  4.地面服务: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提供的各种地面服务,具体包括:一般代理、配载和通信、集装装备管理、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和邮件服务、廊桥、客梯、装卸和地面运输服务、飞机服务、维修服务等。
  5.场地租赁:指机场为航空公司和其他单位提供的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贵宾室、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租赁业务。
  6.代理业务:指机场从事的代理民航旅客、货物销售业务、退票业务,代理发售(收取)保险及旅游发展基金业务等。
  7.餐饮服务:包括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以及为过港旅客提供的一般餐饮服务。航空配餐和一般餐饮服务应分别核算。
  8.商品销售:指机场内设商店、免税店进行的商品销售活动。
  9.宾馆及文化娱乐设施服务:指机场为过港旅客或对外提供的宾馆住宿、会议、旅游、文化、娱乐服务等。以上项目应分别核算。
  10.停车场业务:指机场对外提供的临时或定期停车服务。
  11.广告业务:指机场对外提供的广告服务。
  12.地面运输:指机场利用地面交通工具从事的机场与城区之间的旅客、货物运输,以及其他地面运输。以空运价格收费,属于航空运输组成部分的客、货地面运输不在本科目核算。机场内建有铁路专用线的,如对外提供有偿使用,也在本项目内核算。
  13.延伸服务:指机场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而开展的、由运输主业延伸形成的各项业务,包括送票、行李寄存、打包、医疗救护等。
  14.能源供应:指机场为驻场单位提供的水、电、暖、冷、蒸汽、燃气等能源服务。机场提供能源供应收取的费用,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15.特许经(专)营业务:指机场将属本机场专有的经营权转让他人使用或作价入股。包括候机楼内商业零售、免税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航空配餐、广告、停车等。
  机场将特许经(专)营权转让他人使用的,应与受让方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许经(专)营权使用范围、期限以及转让价格(租金)等。机场应当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合理确认每个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
  将特许经(专)营权作价入股的,实际投出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收到投资收益时,比照一般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16.信息及通讯服务:指机场为客户提供的信息资讯、通讯、传输网络等服务。机场收到的离港系统服务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对上述二、三、四级明细科目进行必要的增减、合并或改变设置顺序。
  四、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不包括港澳航线)承运的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属于本公司的票证,转入本公司收入,借记“国内票证结算”或“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其他公司的票证,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和代理结算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承运完成的包机收入,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借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单位组织的,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航空公司在国际、港澳航线上(不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承运的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根据承运航线适用的运价(或比例分摊)计算的收入,属于本公司的票证,转入本公司收入,借记“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其他公司(包括外航)的票证,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和代理结算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完成的包机收入,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借记“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由其他单位组织的,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或航空邮运运费清算单位收到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时,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应付账款”科目,按规定应收取的代理销售手续费或代理清算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净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运输票证为航空公司代理单位销售的,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计算收取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应冲减当期营业费用,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执行专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根据“专机执行任务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填开“专机收费通知单”,向使用单位收取专机费用。开账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使用单位支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7.旅客要求在中途站退票,中途站商务部门凭旅客签证的退款单、客票旅客联及有关情况证明向原航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原承运航空公司审核无误后付款,按所退票证全额扣除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经办单位的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8.销售代理单位代理航空公司发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票证,组织包机运输,取得营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代理销售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净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向航空公司汇付销售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为旅客办理误机、变更手续时,按规定向旅客开据“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收取一定金额的误机、变更费用。由票证所属航空公司办理上述事宜的,按误机、变更费用收取一定金额的代理手续费,其余部分汇付变更前的承运航空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时,按“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上列明的收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支付时,借记“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净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由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宜的,代理人可按误机、变更费用收取一定金额的代理手续费,其余部分汇付票证所属航空公司,由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汇付变更前的承运航空公司。变更前的承运航空公司收到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汇付的误机、变更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列明的收费金额,贷记本科目。
  10.中断飞行。飞机因故在中途站中断飞行,改由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继续完成运输任务,由中途站填写“中断舱单”和“货(邮)运代单”,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凭“中断舱单”和“货(邮)运代单”向原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和“其他业务收入” (声明价值附加费)科目。原承运航空公司收到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审核无误后付款,借记本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11.拉卸货物。由发生拉卸货物的机场商务部门填开“货 (邮)运代单”,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凭“货(邮)运代单”向原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会计处理同上述“10.中断飞行”。
  12.航线联营。进行航线联营的航空公司按照所签协议分配并调整通过票证结算已确认的运输收入,如分成收入大于待分配联营收入的,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分成收入小于待分配联营收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13.航空公司因在运营航线上投入的运力未达到协议标准,由其他航空公司支付的航线补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4.航空公司之间根据运营需要相互租用飞机。租入飞机的航空公司所取得的运输收入,记入本科目,票证结算、收入确认会计处理同正常业务的会计处理。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相同。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行李、货物、邮件的声明价值附加费由承运航空公司全额收取,不计算代理手续费。
  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由本公司销售并承运的,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现赔偿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由本公司承运、其他公司销售的,承运航空公司,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票证所属航空公司,借记“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
  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的核算与行李一致。当货物运输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承运人时,声明价值附加费按规定办法进行分摊。
  邮件声明价值附加费由收运单位全额汇付清算机构,由清算机构按规定办法在各承运人间进行分摊。承运航空公司根据“航空邮运结算单”向清算机构开账结算时,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清算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净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邮件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全额,贷记本科目。出现赔偿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2.航空公司之间根据运营需要相互租用飞机。出租航空公司按照合同计算收取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航空公司拥有航线运营资格但没有实际运营的,收到其他航空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的航线补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提取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二、航空公司按规定计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国内、国际、香港、澳门航线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航空公司之间根据运营需要相互租用飞机,出租航空公司计提、支付与出租飞机(如为湿租,则包括机组人员)有关的成本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租金收入应交纳的流转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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