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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票证所属航空公司销售(含通过代理人销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票证,办理退票、误机、变更及旅费证等取得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单位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
  2.组织包机的航空公司,按包机协议或合同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单位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
  3.航空公司根据外航票证(包括客票、旅费证等)换开本企业票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为旅客办理退票时,以退票全额冲减票证结算科目,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收取的退票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非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为旅客办理退票时,凭客票旅客联、乘机联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等向票证所属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按垫付票款金额与应收代理手续费合计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退票费一定比例收取的代理退票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收到退票经办单位开账结算,经审核无误后付款,按所退票全额,借记本科目,按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给经办单位的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5.旅客遗失定期客票,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的,由商务部门在补开客票上注明,不做账务处理;非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补开客票的,凭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的补开证明向其开账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收到开账结算,审核无误后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邮件、专机、包机、逾重行李等)、收款单位及年份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应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年末,航空公司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按年份设置的二级科目,超过规定结算时限的部分,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不再受理,经过清理查明后,转入本公司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国内票证款项。

2128 国际票证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凭证(以下简称“国际票证”)销售的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办理旅费证、到付运费以及组织包机运输后,取得的待结算国际票证结算款项。本科目专用于国际票证结算,应付其他单位的其他款项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航空公司负责代收的国外机场税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代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票证所属航空公司销售(含通过代理人销售)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票证,办理退票、误机、变更及旅费证等取得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单位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
  2.组织包机的航空公司,按包机协议或合同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比例支付销售单位的代理销售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
  3.航空公司根据外航票证(包括客票、旅费证等)换开本企业票证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为旅客办理退票时,按退票全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收取的退票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非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为旅客办理退票时,凭客票旅客联、乘机联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等向票证所属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按垫付票款金额与应收代理手续费合计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退票费一定比例收取的代理退票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旅客的票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收到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收到退票经办单位开账结算,经审核无误后付款,按所退票全额,借记本科目,按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支付给经办单位的代理退票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
  5.旅客遗失定期客票,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的,由商务部门在补开客票上注明,不做账务处理;非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补开客票的,凭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的补开证明向其开账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原票证所属航空公司收到开账结算,审核无误后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旅费证。航空公司为旅客填开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的旅费证,收到旅客支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旅费证)。
  旅客凭旅费证换开运输票证时,由收款航空公司直接办理的,借记本科目(旅费证),贷记本科目、“国内票证结算”科目;由非收款航空公司办理的,收款航空公司应及时发出预付票款通知,借记本科目(旅费证),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经办航空公司根据收到的预付票款通知向收款航空公司开账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规定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票证全额,贷记本科目、“国内票证结算”科目。
  旅客凭旅费证用作其他用途时,收款航空公司收到受理单位开具的账单,借记本科目(旅费证),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航空公司因舱位、航程变更,为旅客填开旅费证收取或退还价差。收取价差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旅费证)科目;退还价差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旅费证)。
  7.货物运费到付。货物运费到付分为出港到付和进港到付两种。运费到付采取咬尾式结算办法,即由最后一家承运人向货主收取全程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共同运输的其他承运航空公司负责向后续承运公司收取本公司承运运费和前段承运公司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进港到付:航空公司作为进港到付的最后一家承运人时,收取货主交纳的全程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确认本公司应计承运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到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前段承运航空公司向本公司开账结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出港到付:航空公司作为出港到付的第一承运人时,向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本公司承运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到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3)航空公司作为进港、出港到付的中间承运人,向后续承运航空公司开账收取本公司承运收入和前段承运航空公司承运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本公司应计承运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代收应付前段承运航空公司的承运收入,贷记本科目。
  8.结算汇率。为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清算所(以下简称“ICH”)规定的5天比价结算汇率保持一致,避免因汇率不同造成非正常差异,根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航空公司国际票证结算汇率,做如下特殊规定:
  (1)航空公司以外币销售的国际票证,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当期期初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以下称“人民币”),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ICH公布的销售月前一月5天比价折合为人民币,贷记本科目,两者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航空公司承运本公司国际票证时,仍按照ICH公布的销售月前一月5天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照承运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当期期初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两者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其他航空公司承运本公司国际票证的,收到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时,按照ICH公布的运输月前一月5天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按付款日(或当期期初汇率)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两者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本科目因借贷方分别使用销售月前一月5天比价和运输月前一月5天比价所产生的差额,也作为汇兑损益,期末汇总后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4)本公司承运其他航空公司以外币销售的国际票证时,按运输月前一月5天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款项时,按银行当日汇率(或当期期初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原记账金额与收款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运输类型(旅客、货物、邮件、专机、包机、逾重行李、旅费证等)、收款单位及年份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应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年末,航空公司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按年份设置的二级科目,超过规定结算时限的部分,票证所属航空公司不再受理,经过清理查明后,转入本公司当期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国际票证款项。

2173 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应交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二、航空公司按规定计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借记“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BSP业务经济担保单位收取的保证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1.BSP业务经济担保单位(以下简称“BSP担保单位”)收取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减保证金时,做相反分录。
  2.代理人发生违约,BSP担保单位根据《保证协议》进行赔付时,如赔付金额低于存入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赔付金额高于存入保证金,按存入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按赔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赔付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继续向违约代理人追讨,并可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3.BSP担保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因代理人违约造成的赔付损失,按实际追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追索数与实际追回数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首先冲减“坏账准备”科目,其余额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确认为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存入保证金的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承运旅客、货物、邮件、逾重行李、执行专包机,机场提供飞机起降、航路保障和地面服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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