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违反《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第五十四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除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外,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或在搬迁、拆除设施,打捞清除沉船沉物,处理水下工程善后事项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
和深度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七条 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三)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四)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第五十九条 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四)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六十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本条款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四)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本条款所称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二)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三)不按规定显示装载危险货物的信号;
(四)未按照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载运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七)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八)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