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应采用其报告的数据确定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的价格本身及方式均显示,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仍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果。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调查机关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不同的调整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为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根据其内容、性质以及财务记录方式,罗地亚公司所提出的佣金调整属于间接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对其佣金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还发现,罗地亚公司未能对其所主张的部分内陆运费调整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从其财务记录来看,也并不属于销售费用,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这部分运费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内陆运费(部分)、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等国内销售的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前的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经罗地亚香港转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笔交易的国际运费未报,且未说明原因,因此调查机关暂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国际运费作为计算该笔交易运费的基础。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重新提交了出口部分的表格,针对初裁前误报的个别调整项目的数据(包括上述国际运费)进行了更正,经核查,上述新提供的数据与其财务数据一致,因此调查机关接受公司更正后的数据,作为计算调整项目的基础。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交易中存在银行费用,但公司在答卷中并未报告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上述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对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的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关联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和银行费用存在一定的误报,公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回扣、国际运输保险、包装费用、佣金等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时,根据初裁阶段所获得的表面证据,调查机关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客户、时间和地域比较分散,且并非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采用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鲍利葛公司就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该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价格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要求对其进行结构价格的计算,同时提交了补充证据。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和补充证据,同时在核查中针对欧盟市场和该公司的具体商业实践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邻苯二酚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和该公司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确实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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