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在终裁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征税建议中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考虑。
(4)关于价格承诺
法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和12月19日分别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认真考虑,于2003年1月6日接受了该申请,同时要求各应诉公司就价格承诺的具体内容提出建议。两公司均根据要求提交了具体承诺建议书,并就承诺的价格进行了数次修改,提出了可以承诺的最高价格。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
根据应诉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经研究,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所提出的承诺价格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国内产业的建议承诺价格之间具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所处于的特殊时期,根据
《反倾销条例》和《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应诉方提出的价格承诺。
(5)发布延期公告。2003年2月28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日。
(6) 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应诉企业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下游用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公司先后以书面和来访形式反映了对案件的意见。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继续调查和取证。2002年12月,邻苯二酚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补充了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方代理人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递交了对应诉企业评论意见的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实地核查情况,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证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据
《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邻苯二酚产业进行了审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邻苯二酚产品的企业,其产量即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总产量,调查期的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生产量符合
《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