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初步裁定。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原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