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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函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
 组织申报2003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函
 (建科信函[2003]0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员会、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关于报送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3]00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统一组织申报2003年第二批倍增计划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内容应符合建设行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方向:
  1.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现有设施,能较大幅度提高其生产效能;
  2.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生产调度指挥、生产过程控制(包括楼宇设备智能监控),运营与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及工作效率,节能降耗,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建立企业内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4.建立住宅小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实现“城市数字化工程”打下较好的基础。
  (二)所采用技术可靠、实用、先进、合理,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三)有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五)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六)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部信息办”);需申请贷款的项目还需报送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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