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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届一般2-4年,也可与一项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按照岗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聘任职务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期目标、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每年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对受聘人员进行聘期考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作为受聘人员考核结果认定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两者之间的权重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期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聘期不再聘任的,可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需报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聘约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完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和聘任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体人字[2000]37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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