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聘任工作由各单位建立的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组织实施。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应当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高级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应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因工作需要,对个别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的具体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高职低聘或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提前公布竞聘岗位、职责要求及聘约。聘约包括聘期、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岗位待遇以及续聘、低聘、解聘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以考代评”系列及低职高聘人员,在首次聘任中,应通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由相应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小组采取公开竞聘和其他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拟聘人选。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聘期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第十六条 高级职务的聘任结果应当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七条 聘期届中调入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