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
国家机关2003年第一期计算机、复印机类
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0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从2003年6月开始,在财政部2002年对中央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实行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制度的项目实施范围。中央单位2003年第一期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经财政部同意,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健全财务、税收和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拼装计算机。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购置中标机型以外配置的计算机的,应写明理由,征得财政部同意后,报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2003年中央单位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折扣或价格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