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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2003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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