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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 国税发[2003]6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的要求,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切实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结合农业税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和重视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将大幅增加。为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机关的工作量也将相应大幅增加。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既要承担组织收入的繁重任务,同时还负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征管机构建设,充实征管力量,为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机构。近年来,尤其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一些地方从实际需要出发,在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财政局或地税局的农业税收科股改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使农业税收征管机构成为具有对外独立执法地位和进行系统管理功能的主体,强化了农业税收征管机构的工作职能,加大了直接执法和组织征收的工作力度,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税收收入任务繁重、征管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农业税收执法机构,并相应充实力量和调整管理机制,是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目前,尚未成立农业税收执法机构的地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尽快成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已经成立农业税收执法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调整工作职能,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使之成为一支精干的农业税收征管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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