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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
 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
 (1992年2月25日 国土函字第27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请示》(闽土法函[1991]0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建设用地的审批应一律按《土地管理法》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林地内修筑道路或其他工作设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审批用地的规定。因此,使用林地的审批,应按《森林法》第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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