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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要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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