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
《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
《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