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4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
《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
《条例》作为贯彻
《土地管理法》和《
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